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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福建办事处
    招聘聘用编制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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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作需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福建办事处(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驻福建办事处)现面向闽宁两省区公开招聘聘用编制工作人员1名,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坚持专业匹配、人岗相适原则。

    二、招聘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对象

    采取公开报名方式,招聘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籍或福建省常住户籍(公告发布之日前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1982年3月1日至2005年3月1日期间出生),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中国语言文学类或新闻类相关专业工作人员;工作地点为厦门市。

    (二)招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够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义务;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本次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请于报名截止之日前通过中国海峡人才网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平台https://ksbm.hxrc.com/inst_user_index2.aspx?planid=1064进行网上报名。如实及时提交个人信息及电子版附件。报名时需同步上传下列材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福建办事处聘用编制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1);

    2.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原件扫描件;

    3.学历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扫描件;

    4.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报名时间: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9日17:00;

    对应聘者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应聘者不符合应聘条件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二)面试

    面试重点测试评价应聘者与岗位相适应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能力素养等方面内容,总分为100分,合格线70分。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形式、面试人员名单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

    (三)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招聘岗位成绩第一名的进入体检环节。体检标准参照《事业单位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行承担。因第一名考生放弃,一般可在规定时限内,从前一环节符合资格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考察

    体检合格的应聘者确定为考察对象。由自治区政府驻福建办事处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岗位适配性等方面情况。

    (五)公示及聘用

    对符合拟招聘条件的人员在自治区政府驻福建办事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请示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党组研究决定,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党组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薪酬待遇

    按照自治区聘用编制人员薪酬待遇的有关政策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凡提供虚假材料、应聘考试中作弊、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

    (二)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自治区政府驻福建办事处负责解释。

    (三)应聘者报名时所留电话应保持畅通,因电话不畅通导致招聘单位无法通知相关事宜的,应聘者承担相关责任。

    (四)咨询电话:0592-2082989。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福建办事处聘用编制工作人员报名表.docx